伊春导游执业“十不准”负面清单
为深入贯彻省、市关于夏季避暑“百日行动”和“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树立伊春旅游良好形象,伊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伊春导游执业“十不准”负面清单。请广大导游对照清单全面自查自纠,自觉规范执业行为,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游客监督参与,发现有关线索及时通过伊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专项举报受理电话0458-3878297进行投诉举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不准无证执业、私自承揽业务。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服务;或取得导游证但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二、不准擅自变更行程、中止导游活动。未经旅行社同意且未征得全体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缩短游览时间,变更行程顺序,或中止导游活动。
三、不准强迫、诱导或变相强迫购物消费。以言语威胁、行程刁难、服务歧视、甩团、滞留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进入指定购物场所、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不准收取回扣、兜售物品、索要小费。向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经营者收取回扣、佣金、人头费等不正当利益;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以明示暗示方式索要小费。
五、不准服务态度恶劣、歧视对待游客。对旅游者进行谩骂、侮辱、恐吓等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年龄、职业、地域、消费能力等差异进行歧视性对待;甩团、甩客、辱骂或殴打游客。
六、不准讲解内容违法违规、损害国家利益。讲解中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宣扬迷信、色情、暴力等低俗内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旅游者。
七、不准在合同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以“讲解费”“带路费”“特殊服务费”等名目向旅游者收取额外费用;以增加景点名义加收任何费用。
八、不准降低服务标准、违反合同约定。故意降低合同约定的餐饮、住宿标准,压缩游览时间,减少合同约定景点、无故取消或替换合同约定景点;服务标准未达合同约定。
九、不准未佩戴证件、不规范着装执业。未按规定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应用软件;着装不整洁、不 得体,有损职业形象。
十、不准未尽安全告知与应急协助义务。未及时告知旅游者安全注意事项、高风险活动风险、当地风俗禁忌、集合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发生突发事件或投诉时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报告、逃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