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我国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拥有较多的法律专业人才,蕴存着较大的资源优势。有效调动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发挥其各自专长,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方面。)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法律援助的规定。本条是在《法律援助条例》第7条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首先对社会力量主体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然后将《法律援助条例》较为单一的“捐助”方式扩展为“捐赠”等多种方式;其次是强调了“支持”力度,即增加在税收优惠方面予以激励的规定。)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本条是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普及与新闻媒体开展宣传监督的职责的规定。本条是新增法律援助宣传条款,本条款正是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全面依法治国根基的重要举措;是服务“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客观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法治等方面的需求,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水平的必然要求。)
第十一条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本条是关于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的规定。本条基本沿用《法律援助条例》第9条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些微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