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立法目的的规定。立法目的是法律中规定的各项制度规范所追求达到的目标。立法目的决定着一部法律的内容导向,承载着一部法律的初心使命。与《法律援助条例》相比,本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立法目的作了充实完善。这四个方面的立法目的又可以分为两个层次: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直接目的,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根本目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的概念的规定。本法在《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首次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概念。本条通过对法律援助概念的立法界定,明确了法律援助的主体、对象、性质、内容、形式和重要地位。)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法律援助具体规范之中,对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是基础性、本源性的法律准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的政府职责的规定。本条主要是针对过去法律援助经费少、财政支持力度不足等问题,明确政府的财政保障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