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 ||||||
序号 | 非税收入所属部门 | 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名称 | 非税收入项目类别 | 非税收入项目名称 | 征收依据 (同意开征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文号及名称) |
征收标准 |
1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铁力市住建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污水处理费 | 铁政办发(2016)88号 | 0.95元/立方米 |
2 | 铁力市住建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人防易地建设费 |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九条 |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840元 | |
3 | 铁力市住建局 | 政府性基金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黑价联[2017]58号 |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 | |
4 | 自然资源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登记收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80元 550元 |
5 | 铁力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开垦费 |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国土资规〔2018〕1号) |
旱田标准16.5㎡ 水田标准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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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铁力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采矿权价款 |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的金额 | |
7 | 铁力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采矿权使用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平方公里/1000元 | |
8 | 铁力市自然资源局 | 政府性基金 | 土地出让金收入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地价审批件》《关于铁力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黑政地价〔2014〕1号 《铁力市人民政府关于铁力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铁政发〔2014〕41号 |
商业地价每平方米154—435元 住宅地价每平方米84-218元 工业地价每平方米128元—165元 年租金每年每平方米5.13-28.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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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业农村 | 铁力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拖拉机驾驶许可证 | 黑价联[2018]63号 | 科目一30元、科目二50元、科目三50元、科目四50元 |
10 | 水利 | 铁力市水政监察大队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水资源费 | 黑财综[2015]162号、黑价联[2015]72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一)取用地表水。 1.农业:(1)种植业:0.02元/立方米。(2)畜牧养殖业:0.05元/立方米。(3)水产养殖业:池塘养殖15元/亩年。2.城镇公共供水:0.20元/立方米。3.工商业:0.35元/立方米。 4.水力发电:0.01元/千瓦时。 5.火力发电贯流式:0.02元/立方米。 6.特种行业:2.00元/立方米。 7.其他取水:0.20元/立方米。 (二)取用地下水。 1.农业:(1)种植业:0.04元/立方米。(2)畜牧养殖业:0.10元/立方米。(3)水产养殖:25元/亩年。2.城镇公共供水:0.35元/立方米。3.工商业(包括利用地下水温取水):0.70元/立方米。 4.特种行业:(1)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等:4.00元/立方米。(2)取用地热水、矿泉水、苏打水:6.00元/立方米。 5.其他取水:0.40元/立方米。 |
11 | 民政 | 殡 仪 馆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殡葬收费 | 铁发改联规[2025]1号 | 遗体接运:220元/具▪次(辖区内) 遗体存放:多人间60元/间▪具▪天;小型单人间160元/间▪具▪天;中型单人间180元/间▪具▪天;大型单人间280元/间▪具▪天 火化费:平板炉170元/具;捡灰炉500元/具 骨灰寄存:木质材质架2.5元/盒▪月;金属及其他材质架5.8元/盒▪月 |
12 | 公 安 |
公 安 局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期满换领二代身份证 | 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20元 |
13 |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二代身份证 | 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40元 | |||
14 | 临时身份证 | 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10元 | |||
15 | 丢失、损坏补发户口簿 | 财政部《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 97号) |
7元 | |||
16 | 普通护照首次申请 | [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及(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首次120元/本, | |||
17 | 普通护照换发 | [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及(发改价格[2019]914号)。 |
补发、换发及失效重新申领护照140元/本,护照加注20元/次。 | |||
18 | 普通护照加注 | [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及(发改价格[2019]914号)。 |
补发、换发及失效重新申领护照140元/本,护照加注20元/次。 | |||
19 | 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 | [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及(发改价格[2019]914号)。 |
补发、换发及失效重新申领护照140元/本,护照加注20元/次。 | |||
20 | 普通护照补发 | [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及(发改价格[2019]914号)。 |
补发、换发及失效重新申领护照140元/本,护照加注20元/次。 | |||
21 | 普通护照签发 | [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及(发改价格[2019]914号)。 |
补发、换发及失效重新申领护照140元/本,护照加注20元/次。 | |||
22 | 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 |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及(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60元/本,签注15元/次、80元/多次。 | |||
23 | 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 |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及(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60元/本,签注15元/次、80元/多次。 | |||
24 | 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 |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及(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60元/本,签注15元/次、80元/多次。 | |||
25 | 往来港澳通行证失效重新申请 |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及(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60元/本,签注15元/次、80元/多次。 | |||
26 | 往来港澳探亲签注签发 |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及(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60元/本,签注15元/次、80元/多次。 | |||
27 | 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签发 |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及(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60元/本,签注15元/次、80元/多次。 | |||
28 | 往来港澳其他签注签发 |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及(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60元/本,签注15元/次、80元/多次。 | |||
29 | 往来港澳逗留签注签发 |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及(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60元/本,签注15元/次、80元/多次。 | |||
30 | 往来港澳团队旅游签注签发 |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及(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60元/本,签注15元/次、80元/多次。 | |||
31 | 往来台湾通行证首次申请 |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及(发改价格[2019]1931号)。 | 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60/本,签注15元/次、80元/多次。 | |||
32 | 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 |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及(发改价格[2019]1931号)。 | 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60/本,签注15元/次、80元/多次。 | |||
33 | 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 |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及(发改价格[2019]1931号)。 | 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60/本,签注15元/次、80元/多次。 | |||
34 | 往来台湾通行证失效重新申请 |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及(发改价格[2019]1931号)。 | 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60/本,签注15元/次、80元/多次。 | |||
35 |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首次 |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及《港澳居民在内地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须知》(国境发[2020]2号)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收费标准10年有效期350元/本,5年有效期230元/本; | |||
36 |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补发 |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及《港澳居民在内地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须知》(国境发[2020]2号)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收费标准10年有效期350元/本,5年有效期230元/本; | |||
37 |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换发 |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及《港澳居民在内地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须知》(国境发[2020]2号)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收费标准10年有效期350元/本,5年有效期230元/本; | |||
38 | 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首次 |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1931号)。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200元/本。 | |||
39 |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补发 |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1932号)。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200元/本。 | |||
40 |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换发 |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1933号)。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200元/本。 | |||
41 | 前往港澳通行证 |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40元/本。 | |||
42 | 卫生健康 | 铁力市卫生健康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社会抚养费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子女,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
43 | 教育 | 学校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高中 住宿费 |
铁价联字[2004]2号 | 300元/年 |
44 | 学校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高中学费 | 黑教联发[1997]27号 | 300元/年 15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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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学校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幼儿园管理费 | 黑价联字[2006]34号 | 340元/月/生 | |
46 | 税务局 | 税务局 |
专项收入 | 教育 费附加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
47 | 税务局 |
专项收入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财综字[1995]5号 黑财综字[1997]45号 财综[2001]16号 《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黑残联字[2003]9号 黑政办发[2003]15号 |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一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2.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 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 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