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铁力市优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试点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九届三十二次常务(扩大)会议暨重点项目谋划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铁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铁力市优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
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决策部署,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新突破的决定》要求和省委1号文件对“继续抓好优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试点工作”重点任务的责任分工,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半篇”文章,以“政务服务进乡村”为平台,以优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为切入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优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现将省、市、县、乡四级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优化规范事项内部办理流程,创新服务机制,切实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感受到政务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突出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探索将其特殊性和享有的人才、财政、土地、金融、税费等政策扶持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落到实处,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创造条件。通过优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到2025年末,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总额达到4亿元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收入总额达到2860万元,年均增长7%以上。
二、工作时限
试点工作从2023年8月起,到2024年底结束,形成制度性试点成果。
三、工作任务
(一)形成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由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和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包括主要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安排、试点保障措施等内容,特别是有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务服务事项、优惠政策和负担监管等清单在内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分别报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营商局)
(二)梳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清单。根据实际需要,市农业农村局要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经营运行、利益联结、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乡村产业项目库;并根据我市农
村集体经济实际需要,依据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
。依据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梳理出我市能够承接的事项,市营商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编制试点市(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事项清单随改革深入和任务需要随时进行动态调整,并依法公开事项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类型、依据等)、办事指南信息(包括办理时限、办理条件、办理流程、裁量标准、所需材料、收费情况等)。(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营商局;配合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
(三)规范政务服务便民服务中心(站)建设。要加强县、乡、村三级政务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站建设,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村级便民服务站应与党政便民服务中心一体化建设,将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政务服务事项等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办理。(责任单位:营商局;配合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
(四)实施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专区,将所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纳入平台专区,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要认真做好上级授权事项办理工作,主动开展转报、代理等服务,积极探索梳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事项清单。(责任单位:营商局、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
(五)强化相关扶持政策落实落地。要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殊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厘清权责边界,建立健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直达机制。在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积极促进涉及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土地供给、金融支持、人才队伍支撑,特别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要坚持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坚决遏制擅自增加农民负担行为。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大力扶持脱贫村、乡村振兴重点村、红色美丽村庄建设试点村、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强村富民产业。(责任单位:组织部、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民宗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税务局、人社局等相关具有扶持村集体发展政策的相关职能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农业农村局、营商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等具有相关行政审批和服务职能行政事业单位为成员的铁力市优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联动扎实开展试点工作。要制定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规划或实施方案,强化人员、资金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鼓励探索创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乡村振兴和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选一批村党组织战斗力强、集体经济发展好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要建立完善激励奖励制度,把集体经济经营效益与村干部报酬挂钩,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大宣传培训。各乡镇要围绕试点重要意义、主要目的、工作内容等方面进行广泛宣传动员,营造群众了解、参与、支持的良好氛围。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业务、政策培训,让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与相关工作人员掌握试点政策。
(四)注重总结推广。2023年底,要形成阶段性试点成果,并形成阶段总结报告。2024年底形成整体总结报告,提出进一步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务服务能力建设的工作建议分别报送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和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1.铁力市优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试点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名单
2.第一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3.第一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相关政策清单
4.第一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负担监管清单
附件1
铁力市优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吕晓光 铁力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于国峰 铁力市政府副市长
铁力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 宇 市发改局局长
田 玲 市住建局局长
刘 洋 王杨乡乡长
刘士东 市财政局局长
刘明辉 组织部副部长
刘海宽 铁力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庆峰 乡村振兴局局长
杨伟明 民宗局局长
吴京龙 市营商局局长
张超众 市人社局局长
金洪刚 年丰乡乡长
金憬鹏 铁力镇镇长
郑 岩 工农乡乡长
律国峰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施晓明 双丰镇镇长
高 阳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龚兴波 桃山镇镇长
梁先宝 神树镇镇长
解付华 市税务局局长
铁力市优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律国峰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为胡耀斌(农业农村局)、吴遥(市营商局)、吴天龙(市营商局)、张金伟(农业农村局),负责试点期间的具体工作。
注:领导小组成员随改革深入和任务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2
第一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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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相关政策 |
政策依据 |
相关部门 |
1 |
权限内公司设立登记。 |
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 |
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 |
市监局 |
2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 |
各乡镇,铁力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局 |
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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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发改、自然资源、人社 |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3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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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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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最新修订)。 |
自然资源 |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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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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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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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建规范〔202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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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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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最新修订)。 |
自然资源 |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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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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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建规范〔2020〕6号)。 |
附件3
第一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相关政策清单
序号 |
类别 |
相关政策 |
政策依据 |
1 |
综合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代行其职能时期的优惠政策,享受本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的优惠政策。 |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
2 |
财政 |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符合专项资金政策的,各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应优先给予支持。 |
《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组发〔2017〕6号) |
3 |
财政 |
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相关扶持政策、资金和政府购买的农村社会化服务项目,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倾斜。 |
《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组发〔2017〕6号) |
4 |
财政 |
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管理和使用。 |
《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组发〔2017〕6号) |
5 |
财政 |
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安排一定比例资金,采取以奖代投、项目资助等方式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每年按所辖行政村总数一定比例,重点扶持年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下的薄弱村。 |
《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组发〔2017〕6号) |
6 |
财政 |
县级政府要集中安排资金使建成年限较早、破损严重、出现“油返砂、畅返不畅”的农村公路及时恢复使用功能,真正实现有路必养、养必达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66号) |
7 |
财政 |
县级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将养护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66号) |
8 |
土地 |
市(地)、县(市、区)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当地用地指标中统筹安排落实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所需用地指标,保障农村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
《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组发〔2017〕6号) |
9 |
土地 |
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享受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等的各项用地优惠政策。 |
《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组发〔2017〕6号) |
10 |
土地 |
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对宅基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由村集体按照规定用途管理和使用, |
《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组发〔2017〕6号) |
11 |
土地 |
经批准可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建设使用,其土地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缴入国库后,可通过预算或结算安排支出的方式专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
《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组发〔2017〕6号) |
12 |
土地 |
鼓励将增减挂钩政策用于村与村、村与镇之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和旧村改造,把建设用地指标更多留在村和镇,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用地空间,探索完善审批实施程序、结余指标调剂和收益分配机制。 |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服务全省乡村振兴工作的实施意见》(黑自然资发〔2021〕153号) |
13 |
土地 |
保障乡村建设急需的交通、电力、通信网络、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用地。 |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服务全省乡村振兴工作的实施意见》(黑自然资发〔2021〕153号) |
14 |
土地 |
根据农村休闲观光等产业分散布局的实际需要,依法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返乡创业、乡村旅游等重点产业用地。 |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服务全省乡村振兴工作的实施意见》(黑自然资发〔2021〕153号) |
15 |
土地 |
支持冰雪旅游业发展,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季节性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服务全省乡村振兴工作的实施意见》(黑自然资发〔2021〕153号) |
16 |
土地 |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兴办住宿、餐饮等乡村旅游接待服务。 |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服务全省乡村振兴工作的实施意见》(黑自然资发〔2021〕153号) |
17 |
土地 |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县级政府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对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服务全省乡村振兴工作的实施意见》(黑自然资发〔2021〕153号) |
18 |
土地 |
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加大对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的倾斜支持力度,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 |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服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十条措施(实行)》(黑自然资发〔2019〕220号) |
19 |
土地 |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 |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服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十条措施(实行)》(黑自然资发〔2019〕220号) |
20 |
土地 |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经营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报住宿、餐饮、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 |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服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十条措施(实行)》(黑自然资发〔2019〕220号) |
21 |
金融 |
把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全省农业信贷担保范围,省、市(地)、县(市、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政策导向项目和业务范围内,优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和参股经营的各类农业经营服务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
《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组发〔2017〕6号) |
22 |
金融 |
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和参股经营的各类农业经营服务主体,以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资产资源收益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物申请贷款,给予支持。 |
《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组发〔2017〕6号) |
23 |
金融 |
对信用较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并简化办理手续。 |
《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组发〔2017〕6号) |
24 |
金融 |
降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融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 |
《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组发〔2017〕6号) |
25 |
金融 |
主要涉农银行机构为有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发放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 |
《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组发〔2017〕6号) |
26 |
金融 |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的作用,积极发放春季农业生产贷款,切实满足春耕备耕农业生产的合理资金需求。 |
《黑龙江省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方案》(哈银发〔2020〕88号) |
27 |
金融 |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农业生产用途,确保信贷资金的有效投放。 |
《黑龙江省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方案》(哈银发〔2020〕88号) |
28 |
金融 |
全省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农村电网、农村饮水工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金融扶持力度,逐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服务一体化,不断推动农村环境面貌改进、农村基础设施完备、农民生产生活便利度提升。 |
《黑龙江省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方案》(哈银发〔2020〕88号) |
29 |
金融 |
聚焦金融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乡土特色产业及乡村服务业等产业。提高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贷能力。 |
《黑龙江省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方案》(哈银发〔2020〕88号) |
30 |
税收 |
对村级组织招商引资和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引进企业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可奖励给村。 |
《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组发〔2017〕6号) |
31 |
税收 |
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组发〔2017〕6号) |
32 |
税收 |
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
《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组发〔2017〕6号) |
33 |
税收 |
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契税优惠政策。 |
《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组发〔2017〕6号) |
34 |
税收 |
落实农村集体农副产品销售合同印花税优惠政策。 |
《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组发〔2017〕6号) |
35 |
税收 |
落实农村集体农业生产所用房屋土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组发〔2017〕6号) |
36 |
税收 |
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
37 |
税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
38 |
税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
39 |
税收 |
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
40 |
税收 |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
41 |
税收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
42 |
税收 |
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
43 |
税收 |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
44 |
税收 |
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
45 |
税收 |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
46 |
税收 |
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
47 |
税收 |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
48 |
税收 |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
附件4
第一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负担监管清单
序号 |
类别 |
相关政策 |
政策依据 |
1 |
农民负担 |
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进行摊派。 |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
2 |
农民负担 |
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劳务或者捐赠。 |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
3 |
农民负担 |
政府投资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 |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
4 |
农民负担 |
任何部门在农村设立机构或人员,应由主办单位承担经费,不得向村民委员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摊派。 |
《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
5 |
农民负担 |
企业事业单位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提供有偿服务,应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签订合同;不得以有偿服务为借口,向村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摊派费用。 |
《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