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铁力市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项目资金使用方案》业经市政府九届二十五次常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铁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1日
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铁力市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
整县推进试点县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的批复》(农办经〔2021〕5号)要求,我市作为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试点期限为2021年8月起至2023年7月止。根据《黑龙江省2022年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和《铁力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资金使用方案。
一、项目建设目标
通过国家整县推进试点县项目资金,开展农民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帮助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内部治理、市场营销及技术等方面的突出困难。通过示范引领,引导农民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和规范化管理,不断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务工能力、发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
二、项目建设内容与资金安排
(一)提升县域内辅导员服务能力、开展清理整顿“空壳社”。安排经费保障资金10万元。一是组织市乡两级合作社辅导员参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培训班,提升辅导员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能力。二是完善服务软件建设,为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人力资源、数字化服务等全方位的农业产业指导和服务,从整体上提升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合作社的高质量有序发展。三是以农业农村局为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共同组成的清查小组,对合作社经营状况进行摸底排查,建立清查台账。对无实质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商议,尽量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合作社。对于经营不善的合作社,通过开展针对性帮扶指导,进行改造完善和规范办社。
(二)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市场营销、品牌推介、参观学习。安排合作社发展资金50万元。一是对县级以上示范社拓展市场营销渠道,参加省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开展直供直销和农超对接,网络营销等营销活动。在市农业农村部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按照实际发生的产品运输费用、营销费、差旅费给予不超过1万元/次的扶持资金;对服务组织参加农产品展销发生的参展费用、布展费用等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予扶持,帮助合作社提高产品竞争力。二是组织召开培训学习、现场观摩会。采取集中培训、实地参观交流的方式,组织合作社到典型示范社和种植基地进行学习交流,实地感受合作社发展建设过程,学习借鉴“示范引领、抱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合作社发展经验。(此项补助资金从方案下发开始执行至资金用完截止)
(三)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安排扶持补助资金30万元。在全市试点县建设期间被评定为县级以上示范社中(不含省级示范社)评选出2个发展前景好、管理规范、具有代表性的合作社,给予每个合作社15万元的扶持资金。用于打造全市具有特色的、可用于参观学习的规范性合作社,提升全市合作社组织、带动和服务能力,打造示范社规范化水平。
申报方式:县级以上合作社按照《黑龙江省2022年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中资金使用方向制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方案》(包括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报乡镇政府审定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将抽调农经、农机、农技、农监等部门对合作社规划发展方案进行复审。
资金管理:合作社扶持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落实,合作社要有专人负责,资金使用过程中要接受市农业农村部门、市财政、属地政府部门监管,一经发现未按计划使用,将收回全部扶持资金。
(四)推动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安排奖励扶持资金10万元。对县级以上合作社首次获得绿色、有机食品标识认证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奖补资金以实际认证支付成本为准,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每个绿色食品认证续展产品(标志)、有机食品认证到期再认证产品(标志)给予奖励0.3万元。(此项扶持资金按获得认证先后顺序给予补助,至资金用完为止。)
三、项目运行及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市直机关要切实加强合作社质量提升试点县试点资金监管,资金使用过程要公开透明,严禁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同时在资金使用上,可以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安排,开展一类项目,申请一笔资金,加快支出进度,发挥政策效应,全力推进合作社试点县建设。
(二)强化信息公开和舆论宣传。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公示扶持资金规模、扶持对象等各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各类媒体渠道,积极开展宣传报道,促进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监督和绩效管理。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切实强化资金监管,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结转结余资金需按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铁力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