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时  效:
名  称:
铁力市鼓励就业创业若干措施

铁力市鼓励就业创业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3-10-17 15:18来源:铁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访问量: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 促进更加充分就业创业为目标,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活力,推动 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结合我市发展现状和需要,现就鼓励就业创业提出如下措施意见。

一、惠企政策

第一条:加大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力度。凡在我市首次创办民营企业,吸纳就业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一年以上(含一年)社会保险的, 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000/人;非首创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并按规定缴纳一年以上(含一年)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500 元/人。以上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第二条:加大创办企业政策扶持。凡当年新成立并且建立基层工会的小微企业,全额返还税务代缴的工会经费;退役军人创办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并完成入统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贴,用于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三条:加大对电商经营主体的销售奖励。对自建电商平台、第三方电商平台网店等上一年度发货量在5000单(含)以上(须

为铁力区域发货),且网店网络销售总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入统纳税的经营主体(每单的销售额高于2000元的不计入奖),将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 60%奖励给经营主体,单户经营主体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部门:团市委、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第四条:扶持乡村振兴工坊做大做强。对带动帮扶户就业成效显著的工坊, 经考核达到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 对于经营良好,升级为乡村振兴车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

第五条:培育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新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运营时间1年以上,动村民就业 10人以上,通过农产品深加工取得年销售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二、惠民政策

第六条: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经人社部门审核, 符合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规定, 参与线下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母婴护理、电商等) 的学员给予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离校一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与我市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一年以上(含一年)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2000元;凡在我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合格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鉴定费用由培训机构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出;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有学习意愿的人员参加省住建厅的建筑工匠培训,对培训测试合格并取得证书的人员每人补贴500 元。(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妇联、市住建局)

第七条:加大对自主创业人员和重点群体扶持力度。对早市、大集等就业人员免收摊位管理费用, 每摊位按每天每延长米收取 卫生保洁费1元,对创业就业基地内缴纳卫生保洁费(每天每延 长米 1 元)满5个月的固定摊位摊主,给予每摊位每月补贴30元;对在创业就业基地市场化经营摊位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按照 70%收取摊位费。(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TOP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