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 以 促进更加充分就业创业为目标, 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活力,推动 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结合我市发展现状和需要,现就鼓励就业创业提出如下措施意见。
一、惠企政策
第一条:加大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力度。凡在我市首次创办民 营企业, 吸纳就业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并按规定缴纳一年以上(含一年) 社会保险的, 给予企业一次性 吸纳就业补贴 1000 元/人; 非首创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 与之签 订一年以上(含一年) 劳动合同, 并按规定缴纳一年以上(含一 年)社会保险的, 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500 元/人。以上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 5 万元。(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第二条:加大创办企业政策扶持。凡当年新成立并且建立基 层工会的小微企业,全额返还税务代缴的工会经费;退役军人创 办企业投资 500 万元以上并完成入统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补贴, 用于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三条:加大对电商经营主体的销售奖励。对自建电商平台、 第三方电商平台网店等上一年度发货量在 5000 单(含) 以上(须
为铁力区域发货),且网店网络销售总额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入统纳税的经营主体(每单的销售额高于 2000 元的不计入奖 励),将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 60%奖励给经营主体,单户经营主 体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责任部门:团市委、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第四条:扶持乡村振兴工坊做大做强。对带动帮扶户就业成 效显著的工坊, 经考核达到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分别给予 5000 元、 3000 元、 2000 元奖励。 对于经营良好,升级为乡村振兴车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责任部门: 市乡村振兴局)
第五条:培育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新注册成立的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运营时间 1 年以上, 带 动村民就业 10 人以上,通过农产品深加工取得年销售收入达到2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 万元。(责任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二、惠民政策
第六条: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对 经人社部门审核, 符合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规定, 参与线下创业培 训、职业技能培训(母婴护理、电商等) 的学员给予交通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 20 元;离校一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与我 市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 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一年以 上(含一年)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2000 元;凡在 我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 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合 格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鉴定费用由培训机构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出;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培训, 组织有学习意愿的人员参加省住建厅的建筑工匠培训,对培训测试合格并取得证 书的人员每人补贴 500 元。(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妇联、市住建局)
第七条:加大对自主创业人员和重点群体扶持力度。对早市、 大集等就业人员免收摊位管理费用, 每摊位按每天每延长米收取 卫生保洁费 1 元, 对创业就业基地内缴纳卫生保洁费(每天每延 长米 1 元)满 5 个月的固定摊位摊主,给予每摊位每月补贴 30 元;对在创业就业基地市场化经营摊位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持 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按照 70%收取摊位费。(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