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自然资罚决字〔2026〕第02号
魏纯钢:
经12345热线反映,魏纯钢于2025年10月在桃山镇花园小区南侧私自建设彩钢车库,未取得用地许可,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谈话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照片)
2026年4月2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铁自然资罚告字〔2026〕第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铁自然资罚听告字〔2026〕第002号),你主动放弃了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土地、将地上新建建筑物上交至铁力市自然资源局,即2026年5月22日前履行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迟宇亮 毛东伟 电 话 :0458-2283024
地 址:铁力镇保健街503号
铁力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