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自然资罚决字〔2026〕规第1号
魏纯钢:
经12345热线反映,魏纯钢于2025年10月在桃山镇花园小区内私自建设彩钢车库,未取得临时用地和临时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涉嫌违反了《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谈话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照片)
2026年4月2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铁自资罚告字〔2026〕规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铁自资罚听告字〔2026〕规第1号)font face="仿宋">),你主动放弃了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限期拆除桃山镇花园小区内私自建设的彩钢车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即2026年5月22日前拆除桃山镇花园小区内私自建设的彩钢车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迟宇亮 陈九思 电 话 :0458-2283024
地 址:铁力镇保健街503号
铁力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