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5年4月25日本局依据职权监督发现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详见下附名单)连续两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对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有生产经营的痕迹,也无相关用于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通过拨打登记注册预留联系方式,发现无法联系,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可以认为,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4月25日开始立案。经过深入调查,违法事实已经查清,并于2025年5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查明:1.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连续2年以上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2.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在登记的住所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无相关用于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同时也未依法办理歇业;3.拨打登记预留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4.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纳税状态事实情况;5.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在铁力市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的事实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照片,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证明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连续2年以上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的事实;
3.铁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出具的《关于协助查询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社保参保情况的复函》的复印件,证明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在铁力市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的事实情况;
4.国家税务总局铁力市税务局出具的《关于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的复函》的复印件,证明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纳税状态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拨打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截图打印件,证明无法联系到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邮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邮件均被退回我局。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且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6月5日本局通过“铁力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信息公告栏目”对《行政处罚告知书》进行公告,公告30日。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挤占了社会资源,造成生产要素配置失衡、社会资源整体利用效率降低及社会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相关部门对当地经济实际情况的掌握,不利于政府作出客观科学决策,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行政处罚为: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铁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伊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上述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且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通过“铁力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信息公告栏目”向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吊销营业执照的名单(8家)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1 |
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912307815982247103 |
王庆秋 |
2 |
铁力市高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91230781MA199LQA05 |
高鹏宇 |
3 |
铁力市宏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91230781569880153F |
苑崇峰 |
4 |
铁力市汇金众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230781MA18YW279T |
许恩会 |
5 |
铁力市良顺德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
91230781MA19KPKT98 |
鲁力明 |
6 |
铁力市运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91230781MA199RB772 |
李东旭 |
7 |
伊春丰顺木业有限公司 |
91230700MA1934RH55 |
于丽慧 |
8 |
伊春市墨白拍卖有限公司 |
91230781MA1CAK7F6L |
张琦 |
附件:黑龙江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