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铁力市林业和草原局 | 填报日期:2024年6月4日 | |||||||
| 序号 | 执法相对人 (涉案名称) |
发生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理结果 | 执法人 | 备注 |
| 1 | 王振武 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案 |
2023年1月18日 | 2024.6.3 | 违法行为人王振武于2023 年1月18日,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以1200元价格出售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狍子1只。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 处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狍子1只价值3000.00元1倍的罚款,计3000.00元。 | 王楠 于金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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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李胜利 毁坏林木、林地案 |
2014年秋季 | 2024.6.4 | 违法行为人李胜利于2014年秋季,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铁力林业局公司红旗林场分公司277林班18小班抠挖养蛙池两处,现场一面积262平方米,现地已弃用多年;现场二面积246平方米,正在使用中;经与林保数据比对,其全部在林保范围内,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郁闭度0.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场一:行为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现地已弃用多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现场二:违法行为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抠挖养蛙池,使用至今,违法行为延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限期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处毁坏林地面积246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1倍的罚款,计3690元。 | 吕文龙 于金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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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王忠仁 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 |
2024年4月10日 | 2024.6.4 | 违法行为人王忠仁于2024年4月10日,未经过林草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桃山林业局公司春光林场分公司施业区281林班内挖排水沟。经铁力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该违法地块占用其他草地1571.3平方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 处毁坏草地1571.3平方米每平方米0.37元6倍罚款,计3488.29元。 | 多项通 王世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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