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水务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管理领域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铁力市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 书或者违反规划同 意书要求擅自建设 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规划同意书审 批本省暂停实施)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占河道宽度≤5% 或20㎡≤占河道面积≤100㎡ 或1%≤占河道断面≤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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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2 |
铁力市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妨碍行洪的 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占河道宽度≤5% 或20㎡2≤占河道面积≤100㎡ 或1%≤占河道断面≤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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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3 |
铁力市 |
对在江河、湖泊、 水库、运河、渠道 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0m³≤弃置、堆放量≤50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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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4 |
铁力市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万元≤造成损失≤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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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5 |
铁力市 |
对在江河、湖泊、 水库、运河、渠道 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000㎡≤占河道面积≤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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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6 |
铁力市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占河道宽度≤5%或20㎡≤占河道 面积≤100m2或1%≤占河道断面≤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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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7 |
铁力市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占河道宽度≤5%或20㎡≤占河道 面积≤100㎡或1%≤占河道断面≤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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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8 |
铁力市 |
对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占河道宽度≤5%或20㎡≤占河道 面积≤100㎡或1%≤占河道断面≤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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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9 |
铁力市 |
对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或者在 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或者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非法采砂量≤100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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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0 |
铁力市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 围内,从事影响水 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 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造成损失≤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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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1 |
铁力市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超重≤20%,造成损失≤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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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2 |
铁力市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非工程管理 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 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造成损失≤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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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3 |
铁力市 |
对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 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造成损失≤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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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4 |
铁力市 |
对在限制航速的河段内超速行驶船舶 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超速≤20% 100元≤罚款额≤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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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5 |
铁力市 |
对位于行政区域边界河道上水利工程 运用,未经统一规划和双方协议,任 何一方修建排水、 阻水、引水和蓄水 工程,单方改变水现状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0万元≤工程投资≤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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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6 |
铁力市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 溉水源、灌排工程造成灌排工程报废 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造成工程失去功能≤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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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7 |
铁力市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有计量取水口:6万m³<地表水取水 量≤15万m³或3万m³<地下水取水量≤ 6万m³且限期内改正。2.无计量取水 口:20m³/h<地表水取水能力≤ 40m³/h或10m³/h<地下水取水能力≤ 20m³/h且限期内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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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8 |
铁力市 |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有计量取水口:6万m³<地表水取水 量≤15万m³或3万m³<地下水取水量≤ 6万m³且限期内改正。2.无计量取水 口:20m³/h<地表水取水能力≤ 40m³/h或10m³/h<地下水取水能力≤ 20m³/h且限期内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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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9 |
铁力市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20m³/h<地表水取水能力≤40m³/h或 10m³/h<地下水取水能力≤20m³/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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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20 |
铁力市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20m³/h<地表水取水能力≤40m³/h或 10m³/h<地下水取水能力≤20m³/h且 限期内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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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21 |
铁力市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6万m³<地表水取水超出限制水量≤15 万m³或3万m³<地下水取水超出限制水 量≤6万m³且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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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22 |
铁力市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6万m³<地表水转让水权水量≤15万m³ 或3万m³<地下水转让水权水量≤6万 m³且限期内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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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23 |
铁力市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第二年度不报送取水情况且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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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24 |
铁力市 |
对拒绝接受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首次不接受检查或者弄虚作假,且限 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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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25 |
铁力市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安装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20m³/h<地表水取水能力≤40m³/h或 10m³/h<地下水取水能力≤20m³/h且 限期内改正; 2、首次出现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且限 期内未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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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26 |
铁力市 |
对伪造、涂改、冒 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20m³/h<地表水取水能力≤40m³/h或 10m³/h<地下水取水能力≤20m³/h且 限期内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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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27 |
铁力市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限期内停止使用并改正,违法级别属 于轻微违法行为范围,经测算浪费水 价值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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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28 |
铁力市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首次逾期不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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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29 |
铁力市 |
对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新增取水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有计量取水口:2万m³<地下水取水 量≤5万m³且限期内改正。 2.无计量 取水口:8m³/h<地下水取水能力≤ 15m³/h且限期内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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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30 |
铁力市 |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原有取水设施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关停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有计量取水口:2万m³<地下水取水 量≤4万m³且限期内改正。 2.无计量 取水口:6m³/h<地下水取水能力≤ 12m³/h且限期内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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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31 |
铁力市 |
对经营高耗水服务业未采取节水工艺和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限期内未改正,且违法级别属于轻微 违法行为范围,且经测算浪费水价值 0.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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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32 |
铁力市 |
对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自动监测设备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20m³/h<地表水取水能力≤40m³/h或 10m³/h<地下水取水能力≤20m³/h且 限期内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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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33 |
铁力市 |
对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或者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限期内完成改正,且经测算浪费水价 值0.1万元以下;违法级别属于轻微 违法行为范围,且经测算浪费水价值 0.1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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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34 |
铁力市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限期内未改正,且经测算浪费水价值 0.1万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违法 级别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范围,且经测 算浪费水价值1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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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35 |
铁力市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发生轻度干旱时不服从调度和指挥, 拒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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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36 |
铁力市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1万元≤造成 损失<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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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37 |
铁力市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 、开发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000㎡≤开垦、开发面积<2000㎡, 限期内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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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38 |
铁力市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 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000㎡≤采挖面积<2000㎡,限期内 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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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39 |
铁力市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000㎡≤造成水土流失面积 <2000㎡,限期内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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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40 |
铁力市 |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期改正,未造成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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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41 |
铁力市 |
对非法向社会传播(发布)水文情报预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期改正,未造成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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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42 |
铁力市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 毁、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拆毁、移动、使用专用水文站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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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43 |
铁力市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水域) 内,从事修建建筑物、种植高秆作物、取土、挖砂,设置网箱、锚锭等阻水障碍物等影响水文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专用水文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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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44 |
铁力市 |
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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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45 |
铁力市 |
对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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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46 |
铁力市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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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47 |
铁力市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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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48 |
铁力市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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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49 |
铁力市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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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50 |
铁力市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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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51 |
铁力市 |
对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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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52 |
铁力市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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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53 |
铁力市 |
对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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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54 |
铁力市 |
对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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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55 |
铁力市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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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56 |
铁力市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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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57 |
铁力市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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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58 |
铁力市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质量事故,且合同约定监理酬金≥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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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59 |
铁力市 |
对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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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60 |
铁力市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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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61 |
铁力市 |
对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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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62 |
铁力市 |
对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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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63 |
铁力市 |
对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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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64 |
铁力市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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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65 |
铁力市 |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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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66 |
铁力市 |
对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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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67 |
铁力市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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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68 |
铁力市 |
对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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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69 |
铁力市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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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70 |
铁力市 |
对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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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71 |
铁力市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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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72 |
铁力市 |
对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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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73 |
铁力市 |
对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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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74 |
铁力市 |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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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75 |
铁力市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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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76 |
铁力市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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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77 |
铁力市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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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78 |
铁力市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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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79 |
铁力市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 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 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
县级 |
80 |
铁力市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
县级 |
81 |
铁力市 |
对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
县级 |
82 |
铁力市 |
对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
县级 |
83 |
铁力市 |
对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
县级 |
84 |
铁力市 |
对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且合同约定检 测费≥1万元 |
|
县级 |
85 |
铁力市 |
对检测单位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
县级 |
86 |
铁力市 |
对检测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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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87 |
铁力市 |
对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且合同约定检 测费≥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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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88 |
铁力市 |
对检测单位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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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89 |
铁力市 |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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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90 |
铁力市 |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且合同约定检 测费≥1万元 |
|
县级 |
91 |
铁力市 |
对检测人员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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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92 |
铁力市 |
对检测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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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93 |
铁力市 |
对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
县级 |
94 |
铁力市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
县级 |
95 |
铁力市 |
对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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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96 |
铁力市 |
对委托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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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97 |
铁力市 |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索贿、受贿、行贿金额<5000元等轻微违法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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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98 |
铁力市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违法所得<1万元等轻微违法情节,且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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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99 |
铁力市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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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00 |
铁力市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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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01 |
铁力市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 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 审或者投标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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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02 |
铁力市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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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03 |
铁力市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行贿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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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04 |
铁力市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中标项目金额<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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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05 |
铁力市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中标项目金额<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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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06 |
铁力市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转让、分包项目金额<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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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07 |
铁力市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中标项目金额<1000万元 |
|
县级 |
108 |
铁力市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 |
|
县级 |
109 |
铁力市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 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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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10 |
铁力市 |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20万元≤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或者项目总投资<20万元且限期内改正 |
|
县级 |
111 |
铁力市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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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12 |
铁力市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 |
|
县级 |
113 |
铁力市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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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14 |
铁力市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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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15 |
铁力市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节较 轻,逾期未改正 |
|
县级 |
116 |
铁力市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①存在本条所列行为中2项,按期改正 ②存在本条所列行为中1项,逾期未改正 |
|
县级 |
117 |
铁力市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①存在本条所列行为中2项,按期改正 ②存在本条所列行为中1项,逾期未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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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18 |
铁力市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 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 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①存在本条所列行为中2项,按期改正 ②存在本条所列行为中1项,逾期未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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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19 |
铁力市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①违法所得十万元及以上不足二十万元 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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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20 |
铁力市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按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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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21 |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按期改正 |
|
县级 |
122 |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栋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按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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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23 |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 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涉及从业人员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 员总数不足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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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24 |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逾期未改正,情节较轻,未造成安全 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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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25 |
|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逾期未改正,情节较轻,未造成安全 事故 |
|
县级 |
126 |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逾期未改正,情节较轻,未造成安全 事故 |
|
县级 |
127 |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挪用费用比例≤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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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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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逾期未改正,情节较轻,未造成安全 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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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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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逾期未改正,情节较轻,未造成安全 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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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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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违法情节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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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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