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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汇总

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汇总

发布时间:2024-09-23 16:55来源: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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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汇总

序号

政策名称

政策依据

政策内容

适用截止时间

政策类型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27年12月31日

税费优惠

2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2027年12月31日

税费优惠

3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2027年12月31日

税费优惠

4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的公告 2023年第2号

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27年12月31日

税费优惠

5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我省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的公告 2023年第3号

我省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27年12月31日

税费优惠

6

2024年省级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及部分优秀项目进行补助

2024年底

就业创业政策

7

融资促进专项行动

中国人民银行伊春市分行关于印发《“伊银泽广 助企惠商”融资促进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伊银发〔2024〕26号)

打造一批形式多样、额度合理、定价科学、期限灵活的信贷产品,满足个性化融资需求。

2024年12月31日

促进融资

注:相关政策措施以正式文件和相关部门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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