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时  效:
名  称:
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16 11:19来源:教育局访问量:
字体:


 

第一条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学科类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为儿童或学生提供托管及看护服务的其他机构。

第二条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条件。

(二)具有合法的举办者。

(三)具有党的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五)具有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七)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八)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九)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设施设备。

(十)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实施方案及教材。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会组织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3.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第四条 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保证校外培训机构正常稳定运营。

(一)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数额应当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二)举办者应当将所有办学投入的资产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校外培训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一)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国务院或授权机关批准的除外)。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学校类别组成。

(三)申请设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相关规定。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其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相符合。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学校章程,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举办者、法人属性。

(二)办学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范围、办学形式及类型。

(三)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办学层次。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办法。

)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及资产来源、性质、管理使用原则。

)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章程修改程序。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享到:
TOP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