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畅通企业投诉举报反映渠道,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公权力行使,按照《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三)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信息的;
(四)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五)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开办、注销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税、不动产登记、进出口审批等方面简化政务服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的;
(八)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事项的;
(九)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十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二)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十三)不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十四)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履行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等领域监督管理责任的;
(十五)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二、受理条件
(一)投诉事项
1.有明确的投诉主体;
2.有明确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的;
3.投诉主体符合《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要求,并与被投诉事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4.属于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服务职责范围。
(二)举报事项
举报主体与举报事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属于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服务范围的,且被举报主体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清晰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
三、受理材料
投诉举报事项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准确,且加盖企业公章,具体包括:
(一)《投诉举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
(五)证据及《证据目录》;
(六)《投诉企业承诺书》。
四、受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是最多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办理过程中,确需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评估、评审、勘验,以及组织投诉人、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调解和专家论证所用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五、不予受理情况
不予受理情形具体包括:
(一)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单位已受理或办结的投诉举报事项;(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除外)
(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四)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六)无明确的被投诉主体或者被投诉主体无法查找的;
(七)无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的;
(八)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服务范围的。
六、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458-2280155;
投诉邮箱:tls12346@163.com;
来访或信件地址:铁力市城南街599号,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11室。
七、移交情形
移交情形具体包括:
(一)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办理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责问责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办理;
(二)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并根据需要配合处理;
(三)涉及司法不公、刑事侦察、法院超审限办案、违法查封扣押、怠于执行、涉黑涉恶等问题,移交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处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