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7月3日,本局收到黑龙江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商请处理一批“失联”“空壳”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的函》(黑打非办函〔2025〕5号),函中中金亿信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铁力分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我局按规定进行了案源登记。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当事人的总公司(中金亿信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吊销,以及当事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2025年7月8日通过对该公司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有生产经营的痕迹,也无相关用于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通过拨打当事人登记注册预留联系方式,发现该公司无法联系,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可以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5年7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过调查此案违法事实已经查清,并于2025年7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
1.当事人的总公司(中金亿信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被吊销;
2.当事人于2022年11月9日、2023年6月9日、2024年6月13日、2025年6月16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7月3日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原因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改正;
3.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6月8日,连续2年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
4.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无相关用于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同时也未依法办理歇业;
5.拨打当事人登记预留联系方式无人接听,无法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总公司(中金亿信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截图1张,证明中金亿信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被吊销的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2022年11月9日、2023年6月9日、2024年6月13日、2025年6月16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7月3日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原因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改正的事实,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拨打当事人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邮寄《行政处罚告知书》(铁市监罚告〔2025〕3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该邮件7月21日因拒收原因被退回我局。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且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7月22日本局通过“铁力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信息公告栏目”对《行政处罚告知书》(铁市监罚告〔2025〕35号)进行公告,公告30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由于当事人的总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被吊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当事人不具有法人资格,当事人2023年6月19日后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主动进行注销,但当事人连续2年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可以推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当事人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挤占了社会资源,造成生产要素配置失衡、社会资源整体利用效率降低及社会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相关部门对当地经济实际情况的掌握,不利于政府作出客观科学决策,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为: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铁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伊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上述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且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铁市监处罚〔2025〕33号)
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