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呈报的临时用地申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伊春森工双丰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卫林林场9.229公顷土地(耕地8.8769公顷,不含永久基本农田,农村道路0.0606公顷,设施农用地0.0334公顷,建设用地0.2581公顷。使用用途为拌合站和堆料场。
二、你单位应按照《临时用地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三、此临时用地自2025年7月21日至2027年7月20日,用期两年。使用期间,不可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拌合站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期恢束后,你单位立即承担临时工程区域内复耕、复垦、植被环境恢复治理等责任及义务。
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