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三局一场”公司:
为加快推进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所在位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土地面积进行核算(见附件1)。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耕地,70%用于安置拥有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民,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三、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由征地主管部门负责核算,由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待征地批复后,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方案,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到社会保障部门、被占地单位和个人账户。
四、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五、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对依法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后,抢种、抢栽、抢建的青苗、树木、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不予补偿。
六、本通知规定的综合地价,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3年9月30日前(含2023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附件:1.铁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铁力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