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权限 | 程序 | 救济渠道 |
1 |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铁力市统计局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负责县(市)内该项违法行为的处罚;负责省市统计局交办、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执法检查、专业检查,发现涉嫌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收证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被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同时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及当事人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统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行的责任。 | |
2 | 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铁力市统计局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的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提供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负责县(市)内该项违法行为的处罚;负责市统计局交办、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执法检查、专业检查,发现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收证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被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同时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及当事人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统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行的责任。 | |
3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铁力市统计局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负责县(市)内该项违法行为的处罚;负责市统计局交办、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执法检查、专业检查,发现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收证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被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同时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及当事人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统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行的责任。 | |
4 |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铁力市统计局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5号)。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负责县(市)内该项违法行为的处罚;负责市统计局交办、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执法检查、专业检查,发现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收证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被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同时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及当事人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