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5号令)规定,我市对2025年8月1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保留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32件,废止15件。
凡未列入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不再执行。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政策规定。
附件:1.《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