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根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5号令)规定,我市对2024年5月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市政府九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决定,保留市政府、市政府办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43件,废止7件 ,宣布失效1件。
凡未列入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不再执行。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政策规定。
附件:
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