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省、伊春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我市对2023年8月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市政府九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保留市政府、市政府办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45件,废止4件 。
凡未列入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不再执行。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政策规定。
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