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号令)规定,我市对2022年5月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市政府九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保留市政府、市政府办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32件,废止4件 。
凡未列入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不再执行。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政策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号令)规定,我市对2022年5月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市政府九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保留市政府、市政府办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32件,废止4件 。
凡未列入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不再执行。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