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规范性文件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在优化营商环境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市政府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铁力市大额度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铁政发[2013]64号)中第六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修改为“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
二、将《铁力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铁政发[2014]29号)中第十一条“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修改为“监察机关和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
三、将《铁力市科技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奖励办法》(铁政发[2015]45号)中“铁力市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市国税局、地税局”修改为“铁力市工业信息科技局、铁力市税务局”。
四、将《铁力市有突出贡献优秀创新人才奖励办法》(铁政发[2015]46号)中“铁力市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修改为“铁力市工业信息科技局”。
五、将《铁力市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铁政发〔2014〕19号)第七条中 “监察”删去。
六、将《铁力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铁政规〔2018〕1号)中的“市工信委”修改为“市工信局”, “市发改委”修改为“市发改局”,“市农委”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市卫计委”修改为“市卫生健康局”,“市工商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删去“市商务局”、“市科技局”。
七、将《铁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力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铁政办发〔2013〕86号)中的 “民政局”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局”,“工商行政”修改为“市场监管”,“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删去第七条第一项中的“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退役士兵本人的预防性健康体检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管理费、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税务部门收取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八、将《铁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力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铁政办规〔2017〕2号)中“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人社”修改为“医疗保障”。
九、将《铁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力市火灾和特殊灾害应急救援社会联动预案的通知》(铁政办规〔2017〕6号)中的“公安消防大队”修改“应急管理局”,“环保局”修改“生态环境局”,“ 卫计局”修改为“卫生健康局”,“嘉华燃气公司”修改为“中裕燃气公司”, “广播电视中心”修改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删去2.2.1中的“应急办”和 2.2(17)。
将2.2(14)“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调整至应急局职能。
将“灭火救援事故现场的消防供水工作”调整为住建局职能。
十、将《铁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市场主体办理经营场所(住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政办发〔2014〕36号)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住建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修改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十一、《铁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力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铁政办规〔2018〕3号)中的“法制办”修改为“司法局”,“ 应急办”修改为“应急局”,“ 卫计局”修改为“卫健局”,“ 农牧局”修改为“农业农村局”,“ 环保局”修改为“生态环境局”“ 林业局”修改为“林业草原局”,将附件一的内容调整至三(四)。
删去三(四)3中的“组织、指导、协调”。
十二、将《铁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力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15〕37号)中的“农委”修改为“农业农村局”,“ 水利局”修改为“水务局”,“ 林业局”修改为“林业草原局”,“ 卫生局”修改为“卫生健康局”,“ 环保局”修改为“生态环境局”。
十三、将《铁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力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16]34号)中的“市环境保护局”和“环保局”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 修改为“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环境保护部门”和“环保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察”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环境监管、环境保护、环境安全、环境执法、环境违法、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环境污染” 修改为“生态环境监管”、“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违法、生态环境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污染。
将 “二(三)3中的“污染源监管频次。1、重点污染源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其他污染源每季检查不少于1次。2、危化品生产(使用),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监管频次。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3、限期治理项目监管频次。限期治理项目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4、重点企业监管频次。各网格单元根据上级确定的名单,对重点监管企业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修改为“国控企业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自然保护区每季检查不少于1次。其他重点企业、非重点企业、畜禽养殖、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垃圾处理厂、镇级污水处理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每季度通过摇号的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进行“双随机”检查”。
十四、将《铁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力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政办发〔2014〕80号中的“公用事业管理局”改为“铁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将《铁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力市城市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铁政办规〔2017〕3号)中的“安监局”修改为“应急管理局”,“ 卫计局”修改为“卫健局”,“ 环保局”修改为“生态环境局”,“应急办”修改为“应急管理局”。
将“协助总指挥做好供水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及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调整至2.3(4),“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调整至2.3(7)。
删去2.3(10) “市安监局: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供水安全事件中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抢险工作”。
删去2.1中的公用事业局局长、市应急办、市民政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城管局和市消防大队, 2.3 (1)中的“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2.3 (2)中的“市公用事业局”,2.3(3)中的“应急办” 2.3(4)中的“市民政局”。
十六、将《铁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力市城市供热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铁政办规〔2017〕4号)中的“安监局”修改为“应急管理局”、“ 卫计局”修改为“卫健局”、“ 环保局”修改为“生态环境局”, “应急办”修改为“应急管理局”。
将“负责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协调应急救援、应急指挥及善后处理等工作,做好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接收、处理、通报,发布相关应急指挥信息”调整至2.3(4)。将“协助总指挥做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和“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调整至2.3(7)。
删去2.1中的公用事业局局长、市应急办、市民政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城管局和市消防大队,删去2.3 (1)中的“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2.3 (2)中的“市公用事业局”,2.3(10)中的“市安监局” 2.3(11)中的“市消防大队”。
十七、《铁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力市农村危房改造“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铁政办发〔2016〕39号)中“国土”改为“自然资源”,“ 环保”改为“生态环境”,“ 农业”改为“农业农村”,“ 卫计”改为“卫健” 。
十八、将《铁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力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15〕47号)中的“国土局”修改为“自然资源局”,“ 工商局”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法制办”改为“司法局”,“市住建局”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农牧局”改为“农业农村局”,“ 环保局”改为“生态环境局”。
删去“公用事业局”和“市物价局”。
十九、将《铁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铁政办发〔2016〕19号)中的“国土局”修改为“自然资源局”,“ 质检局”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用事业局”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农牧局”改为“农业农村局”,“ 环保局”改为“生态环境局”。
二十、将《铁力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指导意见》(铁政办规〔2017〕5号)中的“农业局”修改为“扶贫办”。
二十一、将《铁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力市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方案的通知》(铁政办规(2018)4号)中的“市农机总站”修改为“农业农村局生产办”;“农机监理站”修改为“农机监理股”;“ 农牧业局”修改为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修改为“林业草原局”;“伊春市农委”修改为“伊春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