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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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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力市第二批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铁力市第二批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27 17:21来源:铁力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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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梳理承接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

事项清单相关情况的报告

根据省和伊春市工作部署要求,依据《伊春市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拟承接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事项56项,经征求市直各相关部门意见及与我市第一批《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清单》查重对比,重复事项10项,拟增加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事项46项,全部为行政许可事项。按类型分别为:告知承诺事项30项、容缺式受理事项16项。按部门分别为:人社局14项、卫健局6项、林草局5项、公安局4项、自然资源局3项、伊春市铁力生态环境局4项、水务局3项、文旅局2项、财政局1项、交通局1项、住建局1项、应急局1项、消防队1项。我市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事项由59项提升至105项。

下一步,市营商局将依托信用中国黑龙江伊春、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务服务网、市政务服务大厅等途径公开公布清单,提高群众和市场主体的知晓率,联动市直各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制定格式文本等,全面提升我市行政审批效能,群众和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获得感和满意度将进一步提升。

附件:《铁力市第二批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                       


附件

铁力市第二批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机关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承诺类型

适用对象

政策依据

具体改革举措

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审批层级和部门

1

市公安局

机动车

登记

行政许可

容缺式受理

自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机动车登记规定》

制定并公布容缺式受理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容缺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符合容缺受理条件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可以容缺受理审批。

1.交警与保险公司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2.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市级
县级公安
交警部门

2

市水务局

用水计划申请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取水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式受理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对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可以受理审批。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取水单位和个人取用水、有关技术单位编制报告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2.加强信用监管,将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县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

3

市卫健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申请即办件)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
报。

县级及以上

卫生健康部门

4

市卫健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容缺式受理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县级及以上

卫生健康部门

5

市卫健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名称(非迁址,如变更门牌或路名)等变更)

行政许可

容缺式受理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县级及以上

卫生健康部门

6

市卫健委

护士执业注册(护士延续注册)

行政许可

容缺式受理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1.《护士条例》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对提供虚假材料、未达到承诺要求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护士执业证的要依法处理。

2.加强护士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4.加强行业自律。

县区级及以上

卫生健康部门

7

市卫健委

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容缺式受理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1.《护士条例》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对提供虚假材料、未达到承诺要求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护士执业证的要依法处理。

2.加强护士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4.加强行业自律。

县区级及以上

卫生健康部门

8

市卫健委

护士执业注册(护士变更注册)

行政许可

容缺式受理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1.《护士条例》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对提供虚假材料、未达到承诺要求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护士执业证的要依法处理。

2.加强护士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4.加强行业自律。

县区级及以上

卫生健康部门

9

市自然

资源局

国有土地租赁审批(原划拨申请办理租赁)

行政许可

容缺式受理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3.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制定并公布容缺式受理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容缺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符合容缺受理条件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可以容缺受理审批。

加强信用监管,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审批事项准予办理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及履诺情况进行核查,指导申请人及时兑现承诺,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部门

10

市自然

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批(原划拨、租赁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行政许可

容缺式受理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制定并公布容缺式受理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容缺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符合容缺受理条件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可以容缺受理审批。

加强信用监管,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审批事项准予办理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及履诺情况进行核查,指导申请人及时兑现承诺,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部门

11

市自然

资源局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原: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

行政许可

容缺式受理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制定并公布容缺式受理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容缺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符合容缺受理条件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可以容缺受理审批。

加强信用监管,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审批事项准予办理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及履诺情况进行核查,指导申请人及时兑现承诺,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部门

12

市交通局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的登记许可信息共享。

2.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3.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县级交通

运输部门

13

市财政局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企业法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
《黑龙江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企业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和违法中介机构名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的。

县(市)区级

财政部门

14

市公安局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自然人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公安部门

15

市公安局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自然人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督促公章刻制企业严格落实公章刻制备案管理要求,及时规范上传、报送公章刻制备案信息。

县级公安部门

16

市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自然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公安部门

178

市林草局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制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优化现场检查程序。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

林草部门

18

市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法人、非法人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9

市水务局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容缺式受理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制定并公布容缺式受理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容缺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符合容缺受理条件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可以容缺受理审批。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取用水用户和有关技术单位编制报告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2.加强信用监管,将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

水行政主管部门(权限内)

20

伊春消防救援支队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的场所实施重点监管。

2.公众聚集场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使用管理方主体责任,依法严肃查处。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

消防救援机构

21

市体育局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行政许可

容缺式受理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
组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制定并公布容缺式受理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容缺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符合容缺受理条件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可以容缺受理审批。

申请人实际情况与信用承诺内容不符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无法提交材料的,应当给予指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县级体育部门

22

市体育局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容缺式受理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制定并公布容缺式受理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容缺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符合容缺受理条件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可以容缺受理审批。

申请人实际情况与信用承诺内容不符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无法提交材料的,应当给予指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县级体育部门

23

市住建局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
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法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县级以上住房

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

24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证
核发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生产经营
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应急

管理部门

25

市人社局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内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3.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9号)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6

市人社局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3.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9号)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7

市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法人、非法人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8

市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法人、非法人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9

市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审批)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法人、非法人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0

市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变更法定代表人)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法人、非法人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1

市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变更学校名称)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法人、非法人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2

市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增加培训项目)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法人、非法人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3

市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延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法人、非法人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4

市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变更学校地址)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法人、非法人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5

市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提高办学层次)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法人、非法人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6

市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在批准的办学地址以外增设教学地点)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法人、非法人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7

市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举办者变更或联合办学一方调整出资额)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法人、非法人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8

市水务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试行)的通知》(黑水规发〔20201号)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各类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实行承诺制管理。

1.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方案的真实性和质量作为日常监管内容,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报告表存在“以大报小”问题的,应当撤销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并责成生产建设单位按非承诺制方式限期重新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涉及其他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撤销准予许可决定的建议意见,由作出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予以撤销。2.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权限,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互联网 监管”等方式,对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依法依规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予以处理。对生产建设单位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以及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应按规定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实行信用惩戒的。

市级、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39

市林草局

草种经营许可证(含延续)审批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
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制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优化现场检查程序。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

林草部门

40

市林草局

草种生产许可证(含延续)审批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
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制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优化现场检查程序。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

林草部门

41

市林草局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苗木专用)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
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制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优化现场检查程序。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

林草部门

42

市林草局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种子专用)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
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制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优化现场检查程序。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

林草部门

43

市生态
环境局

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首次(重新)申请

行政许可

容缺式受理

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制定并公布容缺式受理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容缺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符合容缺受理条件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可以容缺受理审批。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44

市生态
环境局

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变更申请

行政许可

容缺式受理

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制定并公布容缺式受理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容缺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符合容缺受理条件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可以容缺受理审批。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45

市生态
环境局

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换证申请

行政许可

容缺式受理

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制定并公布容缺式受理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容缺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符合容缺受理条件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可以容缺受理审批。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46

市生态
环境局

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注销申请

行政许可

容缺式受理

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制定并公布容缺式受理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容缺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符合容缺受理条件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可以容缺受理审批。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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