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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规范性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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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21-08-01
- 名称:【视频解读】铁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 文号: 铁政办规 〔2021〕7号
- 有效性: 自2021年至2026年
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铁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讨论稿)》(以下简称《预案》),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二、文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应急预案实施中的职责,切实做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三、适用范围
按照突发事件分类管理体制,本预案适用于铁力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四、文件内容
《铁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共分九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预案体系。第二部分是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明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指挥部组成、成员单位职责、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专家咨询组。第三部分是预警机制,包括信息监测和风险分析、预警分级及发布、预警分级、预警分级标准、预警信息发布。第四部分是应急响应,包括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第五部分是应急处置,包括信息报告、信息报告程序、信息报告内容、信息报告方式、先期处置、指挥协调、力量部署、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第六部分是后期处置,包括损害评估、事件调查、善后处置。第七部分是保障措施,明确通信保障、人力资源保障、救援装备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公共基础设施保障、奖励与责任、奖励、责任追究。第八部分是监督管理,包括宣传、培训和演练、宣传、培训、演练、预案更新、预案施行时间。第九部分是附录。
五、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Ⅰ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Ⅱ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