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表
发布时间:2021-12-20
铁力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表 | ||||||||
单位:铁力市林业和草原局 | 填报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 |||||||
序号 | 执法相对人(涉案名称) | 发生时间 | 结案时间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理结果 | 执法人 | 备注 |
1 | 谭远峰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 |
2021.09.22 | 2021.12.17 | 2021年9月16日,我局接到伊春森林公安局双丰分局移送谭远峰非法狩猎案件。经双丰公安分局依法查明:铁力林业局黑河营林所退休职工谭远峰自2020年11月8日至2020年11月18日,在自家后园子边的柳树上利用滚笼猎捕野生鸟白腰朱顶雀54只。经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鉴定,谭远峰非法猎捕的野生鸟白腰朱顶雀属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行为人谭远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第九条的规定 | 1、没收非法猎捕野生鸟白腰朱顶雀54只及猎捕工具 ,此罚责已由公安机关执行;并处非法猎捕野生鸟类54只基准价值1倍的罚款;计54只×300元/只×1倍﹦16200元人民币。 | 李维勇 田雨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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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刘俊军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 |
2021.09.22 | 2021.12.20 | 2021年9月16日,我局接到伊春森林公安局双丰分局移送刘俊军非法狩猎案。经双丰公安分局依法查明,居住在铁力林业局公司建设分公司居民刘俊军自2020年11月下旬至2020年12月4日,在自家院内使用滚笼猎捕野生鸟白腰朱顶雀75只和非法购买白腰朱顶雀1只,共计76只。经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鉴定刘俊军非法猎捕和购买的野生白腰朱顶雀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行为人刘俊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第九条、《黑龙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 1、 没收非法猎捕的75只野生鸟、非法购买利用1只野生鸟及猎捕工具,此罚责已由公安机关执行。2、 并处非法猎捕野生鸟75只价值1倍罚款;并处非法购买利用野生鸟1只价值1倍罚款。76只×300元×1倍﹦22800元人民币。 | 李维勇 田雨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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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凤年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 |
2021.09.22 | 2021.12.20 | 2021年9月16日,我局接到伊春森林公安局双丰分局移送王凤年非法狩猎案件。经双丰公安分局依法查明,双丰林业局公司青林分公司五十二公里处居民王凤年自2020年11月末至2020年12月9日,在自家后院利用自制滚笼猎捕野生鸟白腰朱顶雀21只和普通䴓1只共计22只。经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鉴定王凤年非法猎捕的野生鸟白腰朱顶雀只和普通䴓均属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王凤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第九条之规定 | 1、没收行为人非法猎捕野生鸟22只及猎捕工具,此罚责已由公安机关执行;2、并处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2只基准价值1倍的罚款。计300元×22只×1倍﹦6600元人民币。 | 李维勇 田雨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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