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工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12-14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权限 | 程序 | 救济渠道 |
1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认可 | 行政确认 | 铁力市商务局 |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0号) | 企业法人 | 市级、县(区)级 | 申请-受理-审核-批复 | |
2 | 未按规定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铁力市商务局 |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市级、县(区)级 | 检查发现、举报受理、其他部门移交-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处理-行政处罚告知-送达 | 复议、诉讼 |
3 | 违反单用途预付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铁力市商务局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 |
企业法人 | 市、县(区) | 检查发现、举报受理、其他部门移交-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处理-行政处罚告知-送达 | 复议、诉讼 |
4 | 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铁力市商务局 |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令第8号) | 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 | 市级、县(区)级 | 检查发现、举报受理、其他部门移交-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处理-行政处罚告知-送达 | 复议、诉讼 |
5 | 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铁力市商务局 | 1、《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商务部令第1号) |
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市级、县(区)级 | 检查发现、举报受理、其他部门移交-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处理-行政处罚告知-送达 | 复议、起诉 |
6 | 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铁力市商务局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 | 企业法人 | 市级、县(区)级 | 检查发现、举报受理、其他部门移交-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处理-行政处罚告知-送达 | 复议、诉讼 |
7 | 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铁力市商务局 |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 | 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 市级、县(区)级 | 检查发现、举报受理、其他部门移交-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处理-行政处罚告知-送达 | 复议、诉讼 |
8 | 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铁力市商务局 | 1、《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23日经商务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 市级、县(区)级 | 检查发现、举报受理、其他部门移交-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处理-行政处罚告知-送达 | 复议、诉讼 |
9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铁力市商务局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 企业法人 | 市、县(区) | 制定方案-告知-实施检查-处理-办结 | |
10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其他 | 铁力市商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 企业法人 | 市级、县(区)级 | 申请-受理-审核-批复 | |
11 | 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审批 | 行政许可 | 铁力市工信局 |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2次修正),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达到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一百公里以内无法供应散装水泥或者四十公里以内无法供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 建设工程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
企业 | 市级、县(区)级 | 受理申请、审查(核实)、颁发许可证明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12 | 水泥生产企业水泥使用单位未达到规定的水泥散装率、散装水泥使用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铁力市工信局 |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2次修正)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泥生产企业、水泥使用单位未达到规定的水泥散装率、散装水泥使用率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袋装水泥销售量或者使用量处以每吨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企业 | 市级、县(区)级 | 1、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报告;4、审查、决定;5、事先告知;6、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13 | 工程设计单位不按规定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概算和预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铁力市工信局 |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2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处以三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要求、标准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品种、数量以及性能指标。 第十六条,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工程概算和预算。 第十七条,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造价。 |
企业 | 市级、县(区)级 | 1、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报告;4、审查、决定;5、事先告知;6、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14 | 工程监理机构和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按规定制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并未向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铁力市工信局 |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2次修正)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程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履行职责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工程监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机构和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
企业、个人 | 市级、县(区)级 | 1、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报告;4、审查、决定;5、事先告知;6、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15 |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铁力市工信局 |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2次修正)第三十五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建设单位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数量,处以混凝土、湿砂浆每立方米一百元罚款,干砂浆每吨1一百元罚款,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罚款。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达到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一百公里以内无法供应散装水泥或者四十公里以内无法供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 (四)建设工程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
企业 | 市级、县(区)级 | 1、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报告;4、审查、决定;5、事先告知;6、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16 | 水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生产项目,未按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铁力市工信局 |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2次修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水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生产项目,未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水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70%以上散装率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
企业 | 市级、县(区)级 | 1、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报告;4、审查、决定;5、事先告知;6、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17 |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中转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未配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相应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铁力市工信局 |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2次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中转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未配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相应设施、设备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应配置设备价值的百分之十罚款。 | 企业 | 市级、县(区)级 | 1、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报告;4、审查、决定;5、事先告知;6、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18 | 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大型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类型和品种水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铁力市工信局 |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2次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企业 | 市级、县(区)级 | 1、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报告;4、审查、决定;5、事先告知;6、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19 |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单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拒绝检查、核实或者不提供相关票据和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铁力市工信局 |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2次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单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拒绝检查、核实或者不提供相关票据和资料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企业 | 市级、县(区)级 | 1、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报告;4、审查、决定;5、事先告知;6、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20 | 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相关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铁力市工信局 |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2次修正)第五条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一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销售量。 |
企业 | 市级、县(区)级 | 1、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报告;4、审查、决定;5、事先告知;6、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21 | 对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铁力市工信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
民用爆炸物生产销售企业 | 市级、县(区)级 | 1、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报告;4、审查、决定;5、事先告知;6、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22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铁力市工信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
民用爆炸物生产销售企业 | 市级、县(区)级 | 现场行政检查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23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工信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
民用爆炸物生产销售企业 | 市级、县(区)级 | 现场行政检查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24 |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行政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铁力市工信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
民用爆炸物生产销售企业 | 市级、县(区)级 | 现场行政检查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